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独创性”作为法律词汇本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显著性”则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因此,在商标立法采用“商标的显著性”的表述更为妥当,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1. 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
2. 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商标的独创性”是指第一层含义上的商标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具有显著性,但不具有独创性,而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刑事司法实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为人耳熟能详的法庭用语之一就是“下面请辩护人(公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什么样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分析
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事由,即绝对理由的规定,对于保持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相较于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绝对理由条款作了几处修改,其中最为显著、对确权实践影响最大的当属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修改,即将“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规定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语义和逻辑分析
从法条用语来讲,“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误认”是指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欺骗性”和“误认”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逻辑关系?不同的界定对于该条款适用要件的确定至关重要:一种理解是“欺骗性”和“误认”是并列关系,“欺骗性”是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核心所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欺骗性”的后果,也是对“欺骗性”的进一步说明,是具体的现象和情形;另一种理解为“欺骗性”和“误认”是递进关系,仅有“欺骗性”不足以适用该条款规定,这种“欺骗性”还应导致“误认”,才能适用该条款。
按照第一种理解,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核心在于“欺骗性”,在因果关系上,“欺骗性”是因,“误认”是果。“欺骗性”的来源不是公众的错误认识,而是“名”(商标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与“实”(事物本来的状态)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推定公众会产生误认,即使公众认识不到(或者暂时认识不到),都不影响“欺骗性”的存在。按照第二种理解,“误认”是该条款的核心,商标所具有的“欺骗性”,其欺骗的对象指向相关公众,即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按照拟制的“理性人”(即具有一般知识、经验、能力的人)的判断标准,只有在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影响其消费行为的时候,这种“欺骗性”才受到法律的制止。
引证商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引证商标
要素主要包括商标申请日期,注册人基本信息,注册号,商标代理人基本信息,商标类型等内容
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引证商标还用于[驳回复审](https://baike.baidu.com/item/驳回复审/3064584)申请的过程中,针对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作出对比,给出理由。
什么是引证商标呢?下面指间未来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引证商标注册的含义。引证商标就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件商标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书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期间要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实质审查就是审查商标有无在先相同近似,所谓引证商标就是审查员找到的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证据材料,将其附在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附页上,供该申请人参考。
引证商标中会出现商标驳回原因有:与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或相似;违法商标法规定,如:通用名、***名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等这类;注册商标是要具有显著性、不能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能注册跟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有近似或相似情况出现、跟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为同一类商品这些都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注意事项。如果没有达到这些条件,就会出现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书上面的引证商标就是告诉你跟哪个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类似,同时引证商标上面会提供在先申请商标注册号,这个可以去***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注册查询该商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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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标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书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期间要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
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https://baike.baidu.com/item/商标图样/2495099)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2.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https://baike.baidu.com/item/商标局/9036251)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https://baike.baidu.com/item/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https://baike.baidu.com/item/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https://baike.baidu.com/item/不予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
是审查商标有无在先相同近似,所谓引证商标就是审查员找到的在先相同[近似商标](https://baike.baidu.com/item/近似商标/10141550)的证据材料,将其附在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附页上,供该申请人参考。